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修订并出台新版《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洗衣洗涤行业出现的洗涤质量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洗衣行业的行为,结合洗衣洗涤行业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及送洗衣物的消费者,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解决洗涤纠纷中的快速理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第三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经营者在承接送洗衣物时,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多种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
第五条 非议价衣物如在洗涤前检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在72小时内双方确认漏检问题后,方再洗涤;收衣或者取衣超过72小时才发现质量上的问题的,由保管衣物的一方负责。
第六条 非议价洗涤衣物经洗涤后未达到洗涤行业品质衡量准则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一次。重新洗涤仍未达到洗涤行业品质衡量准则的,则退还洗涤费,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除外。
第七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上的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
第八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上的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
第九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没有一点污渍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
第十条 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又不能补配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2倍的赔偿。
第十一条 属于衣物质料或者衣物制作本身存在的质量上的问题,或者因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消费者签名确认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的,洗涤后如造成衣物出现缩水、脱线、变硬、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起泡等现象,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赔。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送洗认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名贵的衣物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可选择议价洗涤。
第十三条 议价衣物的洗涤费,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洗涤费按衣物的估价不低于10%、不高于20%收取。
第十四条 议价衣物送洗时,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当面查验,签名确认后,该合同即生效。
第十五条 衣物经洗涤后未能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一次。再洗涤衣物仍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退还洗涤费用,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衣物除外。
第十六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未能达成议价洗涤的,经营者可不按议价形式承接洗涤业务,但应向消费者释明。
(一)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尚未掉毛,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因拼缝狭窄等导致洗涤后脱线、破损的;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发臭,填充物污染面料的;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服装内衬袋口边、裤腰等处出现内衬污染面料的;沙发座椅套洗烫后出现深色斑点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
第二十条 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15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2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衣物有质量争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超过责任期的,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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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修订并出台新版《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洗衣洗涤行业出现的洗涤质量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洗衣行业的行为,结合洗衣洗涤行业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及送洗衣物的消费者,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解决洗涤纠纷中的快速理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第三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经营者在承接送洗衣物时,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多种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
第五条 非议价衣物如在洗涤前检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在72小时内双方确认漏检问题后,方再洗涤;收衣或者取衣超过72小时才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保管衣物的一方负责。
第六条 非议价洗涤衣物经洗涤后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一次。重新洗涤仍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则退还洗涤费,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除外。
第七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
第八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
第九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没有任何污渍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
第十条 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又不能补配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2倍的赔偿。
第十一条 属于衣物质料或者衣物制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因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消费者签名确认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的,洗涤后如造成衣物出现缩水、脱线、变硬、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起泡等现象,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消费的人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商索赔。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送洗认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名贵的衣物时,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均可选择议价洗涤。
第十三条 议价衣物的洗涤费,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洗涤费按衣物的估价不低于10%、不高于20%收取。
第十四条 议价衣物送洗时,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当面查验,签名确认后,该合同即生效。
第十五条 衣物经洗涤后未能达到洗涤行业品质衡量准则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一次。再洗涤衣物仍未达到洗涤行业品质衡量准则的,退还洗涤费用,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衣物除外。
第十六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破损毁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未能达成议价洗涤的,经营者可不按议价形式承接洗涤业务,但应向消费者释明。
(一)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尚未掉毛,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因拼缝狭窄等导致洗涤后脱线、破损的;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发臭,填充物污染面料的;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服装内衬袋口边、裤腰等处出现内衬污染面料的;沙发座椅套洗烫后出现深色斑点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
第二十条 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15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2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衣物有质量争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超过责任期的,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