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陕西法院首例适用刑事自诉程序追查被实行人拒执罪的案子。被实行人陈某有才能实行法律义务却拒不实行、躲避实行。
合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直接受理了案子,并决议对被实行人予以拘捕,有用冲击了抵抗实行、躲避实行行为,并促进请求实行人胜诉权益得以完成。
2012年3月,陈某因经商向张某告贷74万元,在按约好接连付息6个月后不再付出。张某屡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9月2日提起诉讼。
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陈某归还张某告贷本金74万元及剩下利息。判定收效后,陈某未实行法律义务,张某于2016年2月3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立案后,实行法院向被实行人陈某送达了实行通知书和产业陈述令,陈某仍不实行义务,亦未照实陈述个人产业。
实行法院查询发现,陈某长时间居住在山东淄博,与别人合伙出资开办了一家超市,还一起出资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将部分财物挂号在别人名下。
2016年3月17日,请求实行人张某向合阳县公安局提出指控,要求追查陈某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刑事责任,合阳县公安局未予受理。
张某遂提起刑事自诉,合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于当日决议将陈某依法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