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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经典案例:张某某危险驾驶罪

来源:火狐体育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08-03 23:46:23

  2021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其战友在XX路XX楼XX泡馍馆聚餐并饮酒。当晚21时03分许,张某某驾驶牌号为XAXXX6号的大地鹰王牌侧三轮摩托车,,逢xx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民警在此执勤。因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对其进行了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XX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检。据XX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据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另外,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xx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程度相比来说较低,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也系三轮摩托车,并非典型的机动车,行驶距离仅几百米,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3. 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始终认罪认罚,具备比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准确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主动缴纳罚金,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该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节常见犯罪的量刑第二个罪名危险驾驶罪:

  2.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辩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本罪的最高刑是6个月的拘役,属于名副其实的轻罪,但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这个罪名适用缓刑的比例并不高,定罪免刑的情形更少,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在处理上较为严苛。我所律师从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未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无危险驾驶前科、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方面做辩护,使得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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