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领律师团队继续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讲授《刑事辩护实务》课程,本堂课程由
该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周泰律所联合打造的“双师同堂”实务精品课程,由刘计划、肖中华两位教授与王兆峰博士领衔的资深刑辩律师团队共同授课。
本次课程从模拟法庭开始,经过控辩双方同学的激烈精彩交锋后,张缙律师逐一为上场的同学进行了点评。她着重讲解了庭前准备和庭审辩论这两个方面,包括证据论证的提供顺序,案件情形的具体分析以及证据的梳理。
很庆幸当初自己抱着修学分和尝试的心态选了这门课,也很开心今天第一次以公诉人的身份站在了刑事辩护的模拟法庭上,更是倍感荣幸初次上场就得到了一定认可。我不是所谓“根正苗红”的法律人,以往对于模拟法庭的相关经验也只有本科阶段的一年辩论和本校举办的一两次模拟法庭比赛经历,所以往往没那么正式和专业。
而“专业”二字,是张缙律师在进行点评时屡次提及的一个概念,也是我对于本次模拟法庭最深刻的体会。从仪容仪表、姿态声调到法言法语、立场内容,无一不体现和要求着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应达到的要求和标准。
刑庭无小事,国家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即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司法公正。“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这句话是现在回想起来都让人热血沸腾的程度。本周的案例卷宗相比上周厚了不少,自然也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去梳理和分析,仅有的言词证据和笔录里面的大量反复、矛盾对于控方也稍显不利,而且在职务类犯罪中罪名和金额的确定往往都是一个难题,这都要求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进行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检索,才能在法庭上更加从容和镇定,有理有据有节地论证己方观点。而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面对再难的案子都要迎难而上,积极应对。
张缙律师的点评也让人受益匪浅,其中让我眼前一亮的一个观点是“分辨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主要看他是要钱还是要权”,要钱即为受贿人,反之即为行贿人,让人醍醐灌顶、茅塞顿开。本次模拟法庭对我来说是一次很好的开始和有益的尝试,在模拟法庭里,我更加坚信了自己对法律的热爱以及未来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的追求,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相信通过本学期在这门课上的学习,我也能收获颇多,也希望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我也能从一二枝桠,长成亭亭如盖。
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坐在模拟法庭的现场,开启人生第一次刑事辩护,尽管有些许紧张,但更多的是期待与兴奋。通过庭前准备、法庭辩论两个环节,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理论与实务的不同,也让我明白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意义所在。
法越辩越清,理越辩越明。本次模拟法庭的实务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却也存在诸多值得讨论的关键点,如受贿罪共同犯罪受贿总额的认定问题、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界定问题、言词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等等,对于未接触过刑事实务的我们,不仅是刑法与刑诉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更是刑事辩护思路与技巧的检验,在刑法理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穿梭的过程中,寻找出对被告人最有力的辩护方式,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尽管这一过程并不是特别容易,但是真正坐到辩护席上,同控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时,才真正体会到,法律只有在相互辩驳的过程中,其权威与公正才得以彰显。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庭前讨论与准备的过程中,我们曾经为减轻被告人2000元的受贿总额而感到十分棘手,一方面,大量的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与反复,另一方面被告人供述同证人证言难以相互印证,且对金额的供述均为区间,不能为我方主张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如何在案卷中找到支撑辩护意见的关键事实成为最大的阻碍,在一次次讨论与争执中确定最后的受贿总额,这一过程让我深刻感受到,刑事辩护实务的功底并非一朝一夕而形成,其建立在对案卷的熟悉把握与辩护经验之中,在这一条路上,我们还需要更加多的时间去累积和沉淀。
非常幸运参加到刑事辩护实务的课堂之中,得到肖老师和张缙律师的指导,一堂课通过亲自上场,到最后老师的复盘及点评,让我受益匪浅,愈加坚定日后成为一名优秀辩护律师的信念,也更加期待在后续的课程中接触更多实务案件,在理论和实践中丰富和提高自己。
本次模拟法庭辩论是我第一次参加刑事辩护。第一个直观感受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学生与场上的公诉人/辩护人有着极大的差别。在此前的课程学习中,老师更多注重培养我们的批判性思维与教义学观念,但是作为一名公诉人,更重要的在于依据证据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秉持检察官的职业信念,织就严密的防御网。
在本次模辩的准备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在证据上对公诉人一方的不利情况,并对每笔犯罪事实进行了反复梳理,最终对其进行归类,区分为有利于我方观点的犯罪事实、不利于我方观点的犯罪事实与存在重大争议的犯罪事实。据此,我们又着重就后面两类事实的论证进行讨论与分工,确定了前者应当注重证据细节与法条相结合,后者应当注重共同犯罪、犯罪构成与法条相结合。事实上,以上明晰的分工对我们在庭辩上的表现有着很大助力。
对于我主要负责的共同犯罪及量刑部分,我在阅读知名学者有关受贿罪及其共同犯罪的论著后,就其中提到的法条与司法解释展开细致的检索,并就其中缺乏澄清的概念在实务案例中展开二次检索。这一部分很荣幸得到了张律师及肖老师的肯定,不过遗憾的是,囿于时间关系,部分内容未能在庭辩中得以呈现。在我们组课后的复盘里,也就时间安排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希望下一次庭辩我们也可以实现“抓大放小”,更好把控时间。
同时,在本次庭辩中,我也再次感受到“计划赶不上变化”的临场感。事实上,就共同犯罪问题的具体论证,我准备了关于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等罪名及其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辩护人并未就重心放在这一部分,我们很遗憾没有在这里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此外,在本次庭辩的点评中,张律师的宝贵建议为我未来提升刑事指控/辩护能力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如,应当先亮明观点,后提供证据论证;又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应当沉浸到具体的领域内的实践与规定;再如,应当对证据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而非概括地引用,同时应分析其说明的具体问题等。
总之,非常荣幸能够参与周泰律师事务所与我校联合开设的刑事辩护实务课程,为我在理论学习之余,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让理论、法条与证据不再割裂于不同次元,让我们正真看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虽然此前曾在模拟法庭比赛中有过几次阅卷的经历,但本次课长达两百余页的案卷材料仍给了我不小的震撼,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实务中证据问题的复杂性。本案涉案人员众多,且案卷中大量的言词证据存在前后矛盾;不仅如此,本案中行贿受贿的交易方式均为现金,缺乏实物证据的支撑,这些都为公诉方的指控带来了一定挑战。在准备过程中,我们组着重关注了共同犯罪问题以及部分受贿数额认定中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基本覆盖了对方的辩点。
对于这次担任公诉人角色的经历,我主要有两点感悟。其一是要注意输出内容的逻辑性,应采用“听众友好型”的表达方式。法庭辩论的目标并非是展现个人的雄辩风采,关键是要让法官能听清己方的观点和论据,以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此时便要求公诉人/律师能够从听者的角度思考,合理设计表达的逻辑结构。本案在认定被告人的受贿金额时涉及到大量言词证据的运用,张律师在点评时指出,法庭辩论中要“结论先行”,尤其是在打证据的案件中,一定要先出论点,然后再做证据的对照比较、分析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如此可以让法官一开始即抓住表达重点,带着明确的目标去听接下来的论证分析。
其二是要充分代入公诉人/律师的身份,明确己方的立场和任务,这也是我在一开始准备时出现的问题。例如,当我看到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时,想当然地认为被更正的言词证据可信度更低,因而未将其作为论据准备;在检索类案时,我也曾想过非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典型性,以此支撑控方的观点可能难以得到法官认同……这种矛盾和纠结导致自己在准备之初逡巡不前。在课下复盘时我认识到,这种权衡的背后其实就是一种法官思维,而非公诉人/律师应有的思维。作为公诉人,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守住起诉书所确定的阵地,力争让每一笔受贿数额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辩护人要做的则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利。换言之,场上的双方都天然带有一定立场,而非居中裁断者,这也是模拟法庭与平时做案例分析时的不同之处。希望自己在后续课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角色的转变,打破思维定式。
最后,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和学院提供了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期待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锻炼,能够在刑辩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