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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和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如何签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几点?

来源:火狐体育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21 00:56:36

  购房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关注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确认贷款比例、利率和还款方式,确保贷款条件符合个人财务情况,咨询专业顾问保护利益。

  购房合同要写明房型、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注意违约责任和房屋的品质,确保生活便利和居住体验。

  开发商是现房发售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及需要注意的几点如下:因为已经是现房了,是可以到房子里面去看的,所以要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了。光钎网络是否入户;层高是否是标准层高(一般是3米,净层高一般是2.8米);采光视野怎么样,会不会被前方的遮挡物遮挡采光视野;户型布局是否合理;厨卫的防臭弯头是否齐全,厨卫角有没有渗水的迹象;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注意,什么时候拿到产权证、产权性质、土地性质,如果都没有问题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了;

  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 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锋等人认为,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网友提问: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何签订购房合同? 湛江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时,甲、乙双方应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所购甲方商品房情况,内容包括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土地来源等; 第二条,商品房售价;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 第四条,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差异的处理;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房屋交付日期;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九条,房屋交接; 第十条,甲方关于建筑、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的内容、方式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买房对广大市民来说是件大事儿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消费者的购买依据,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和未来的法律凭证。签合同必须要格外注意一些什么,对于新手购房者尤其重要。 补充协议需平等协商 市民在购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一个补充文本,有的条款明显是对开发商有利,可又不许更改,让购房者左右为难。 开发商起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文本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因此,开发商起草的买卖合同补充文本不能修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不合理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改正。如购房者与开发商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 特别提醒: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要求开发商将准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要签订的补充协议全部事先提供给购房者,购房者要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阅读和全方面了解。 买卖合同内容要全 一些市民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也交了部分房款,这一纸协议有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者常常疑惑不解。 现实中存在大量购房者与开发商只签订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这些协议有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看这些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有没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是不是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应当具备以下合同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解决方法;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他事项。 五种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也也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房屋面积增加、办房证超时限等,是否可单独解除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够实现、没办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能请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没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探索一下签订定金合同时的需要注意的几点。 定金合同需要注意的几点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非常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七、明确款项的性质,**好标明“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双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应约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退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应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以上就是签订定金合同时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肯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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