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发现,很多人谈合同签合同时很少写违约条款。因为谈合同签合同时双方都你好我好大家好,口口声声合作双赢,都宁愿展望今后生意做成了你赚我赚大家赚皆大欢喜,不愿意讨论如果一方违约了怎么办,此时提出这个违约问题不吉利,是不信任对方。就像结婚的双方很难接受婚前财产公证、实行财产分别制一样。即使写,也是走过场,抄一个万能格式,长成下面这样:
【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为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那么,违约条款该如何写呢?要根据合同的内容个性化拟写,通常没有广泛使用的统一格式。但是设计违约条款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违约金,无论是定额违约金还是计算公式的浮动违约金,应该明显高于违约可能所得。一句话,要设计得违约不划算。如果违约获益,谁还会去守约?这个基本逻辑要成立。
2、守约方的损失应该明显被覆盖。要设计得守约方被违约时,受到的全部损失要获得完全补偿甚至超过。一句话,守约划算。如果守约不获益反而受损失,谁不去违约?
3、一般采取违约金(具体)+赔偿相应的损失(概括)的表述,以实现上述1、2点。如: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按本协议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取得赔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本协议履行后守约方能够得到的利益】。本条款中的“按本协议支付违约金”,需要你另外根据合同内容个性化拟定定额违约金还是计算公式的浮动违约金。假如没有,那等于白写。
最后,即使你定额违约金还是计算公式的浮动违约金写得多好,比起今后实际发生的违约造成的守约方损失,总有预先定的标准过高、过低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有时完全超出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所能够预见的范围。如果完全按合同约定来,会产生一方因此不公平获益而另一方因此不公平受损的情形。这时候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注意这里的关键词:你要“请求”。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理。“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增加多少?减少多少?要靠你举证说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个案个处,自由裁量。这其中包含着法律技术的运用。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是,不允许超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会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