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发承包双方履约过程长,案涉标的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部分争议在所难免。高效、切实、多层级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发承包双方的顺利履约,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如期竣工。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为发承包双方顺利化解合同纠纷提供有益探索。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能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起诉,但诉讼费时且耗费大量诉讼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20条20.3款,在传统的和解、调解以及诉讼或仲裁外,增设了争议评审解决争议的新方法。
此外,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不断推进,已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出现各类争议纠纷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各类新的争议频发。在我国建筑业的经济基础和实施方式已出现重大变革的背景下,案件审理制度包括司法鉴定制度的上层建筑同样应该随之进行相应改革,这是工程总承包时代的需要,也是法制建设适应市场调整的需要。就当前司法实践而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需要,已成为定纷止争的痛点、堵点和难点。
对此,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20.3规定了可以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并对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等作了相应规定,完善了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的交易习惯。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国际工程在履约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解决争议的方式。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方式也分为仲裁与诉讼,其中以仲裁居多,除此之外,国际工程还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 ADR),介于仲裁、诉讼与协商解决之间。在大多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会将友好协商与争议评审作为启动仲裁程序的前置程序。
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中,较为常见的是争端委员会(Disputes Board, DB),即为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但是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端,由合同双方一同任命,进行争端调查和处理的专家机构,组成争端委员会的成员均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技术、管理等专业背景。争端委员会主要有争端评审委员会(DRB)、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或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混合争端委员会(CDB)。
本文主要选取DRB和DAB两种争议评审机制进行介绍,并对其在委员选定、裁决效力、应用场景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做多元化的分析讨论。
争端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慢慢地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
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真正开始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中提出的。在1999版的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正式规定统一采用了DAB的方式,并在合同后面专门附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等文件。
DAB方式,也是由3名成员组成的,先由业主和承包商各提名1位DAB委员,由对方批准后,合同双方再与这二人协商确定第3位委员作为主席,共同组成DAB,DAB委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1)关于委员的选定:DAB与DRB都是在规定时间内由合同双方各推荐1人,经对方批准。区别在第3人,DAB是合同双方和这2位委员共同推荐第3位委员任主席,DRB则是由被批准的2位委员推举第3人,经合同双方批准,如推荐有困难时,由投标书附录(DRB)或专用条件(DAB)中指定的机构任命委员。
(2)关于委员会任期的终止:DAB规定是在结清单生效或双方商定的时间任期的终止;DRB则规定是在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承包商被通知撤离现场时工作即告终止。
(3)关于工作程序的时效规定:在合同任一方提出争端报告后,委员会须在一段时间(DAB 84天,DRB 56天)作出决定,如未提出异议,即应遵守执行。承包方和业主收到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后任一方表示不满,则可在一个时限内(DAB 28天,DRB 14天)要求仲裁。如果一方既未表示反对,但又不执行,则另一方可直接申请仲裁。
(4)关于裁决的效力问题:与争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DRB)不同,DRB仅能作出推荐性意见,但DAB作出的裁决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该裁决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被予以修改。但由于DAB属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且缺乏法律的认可和授权,因此其效力容易被否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诉讼的裁判结果不同。
(5)关于应用场景范围:一般来说,DRB/DAB只用于大型或超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世界银行的招标文件也精确指出: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一定要采用DRB。为降低合同风险,业主可在招标文件中精确指出使用DRB/DAB。若发生工程争端,应当立即展开处理工作。避免长时间的拖沓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甚至造成争端的擴大。对于涉及索赔较大、情况复杂的争端,应当提前准备好,必要时要求专业律师直接参与。任何争端事件中,应该首先考虑友好解决方式,因为DRB/DAB裁决后,当事双方仍可在此基础上再次谈判和解,体现了“准司法”的特征。目前,DRB/DAB机制在我国虽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还没有正真获得广泛认可和适用,建立科学系统的争端处理机制还需要政府和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
江苏苏州相城区阳澄湖路快速崛起的“长三角”科学技术创新产业园内,新建“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占地2.2万平方,投资10.8亿人民币,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以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兴建。
项目总承包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近年来我国工程总承包领域迅速崛起的具有“三甲两特”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商。发承包双方采用DAB模式组成争议评审专家组,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关于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本项目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适用发承包双方将争议提交专家评审组并由专家按本办法对争议出具评审裁处决定意见、双方均根据专家决定执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02.江苏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争议评审制度构建进入快车道
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根据“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制定,旨在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专门性争议问题,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难题。《意见》就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机制共提出了十一条意见。
其目标任务是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为依托,以“分调裁审”为主线,以第三方调解、专家辅助人介入、司法鉴别判定委托前置等举措为着力点,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行业组织“联动配合、非诉挺前”的解纷模式,助力审判环节“简案速裁”“繁案精审”,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专门性争议问题妥善解决,促进建筑市场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