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当事人两边产生合同纠纷时,应先根据相等洽谈准则洽谈处理。洽谈无效地可采纳调停方法。
(4)当调停未能达到共同时,总监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定见;
(5)在争议有用处理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之外,施工两边应持续实行施工合同。
在总监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定见后,业主或承包方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争议处理决议提出异议,在契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定见应成为最终决议,两边有必要履行。
若仍不能处理,可申请裁定。在合同争议的裁定过程中,监理方接到裁定机关要求供给有关依据的告诉后,应公正地向有关方面供给有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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