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姜秋菊老师提出以仲裁或商事调解的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对这两种方式是否可行,国家政策对此的态度以及运用这两种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的优势进行深度探讨,给咱们提供了专利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姜秋菊:大家下午好,我是最后一个发言,我会用尽量短的时间,把我今天准备的内容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一下。
一、专利纠纷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首先我想跟大家有一个小的互动。刚才张老师提到高价值的专利都是打出来的,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有参与打过高价值专利,或者有没有参与过这样的程序的,包括去协商,诉讼或者是仲裁,有吗?可以举一下手吗?我只看到了一位举手,可能在座各位更多是从事技术工作或者是幕后英雄。可能很少参与纠纷解决程序,仲裁可能就更没有参与过了,接下来我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今天主题是高价值背景下的规则和实践。张老师提到高价值是打出来的。确实在实现和维护高价值专利的过程中不能不谈,或者不能不去考虑争议解决的问题,因为争议解决反过来对专利的应用交易都会产生非常大的一个影响。就争议解决来讲,大家对诉讼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仲裁方式能不能解决专利纠纷,这个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不是很清楚。
我们在判断这样的一个问题的时候,主要看仲裁法的规定。1995年仲裁法明确规定,可仲裁的纠纷在第二条里面有明确的规定,有两个核心:第一个是平等主体,第二个就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由这个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不平等的主体,比如行政机关处理的一些事务就不可以仲裁的,它不是一个平等主体的概念。另外一个不是合同纠纷,也不涉及财产权益的,比如身份的纠纷也是不可仲裁的。仲裁法第三条明确了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包括身份的纠纷,依法应由政机关处理的纠纷,是明确有规定的。按照第二条的定义结合第三条来看,对于专利权授予问题,权属方面的问题,包括认定有效性、权属方面的纠纷不能仲裁,仲裁机构没有权力去认定。但专利的转让,专利的实施许可,强制许可的使用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因为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以及涉及到了财产权益,也就是说这些纠纷实际上都是可以仲裁的。大家通过这一个就能够正常的看到,专利纠纷可仲裁范围应该说依旧很大的。
二、国家层面:鼓励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实践当中,企业运用仲裁包括调解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的情况还不是很多。根据这样的一种情况,国家层面在最近的这一两年大力倡导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争议解决。包括像2017年3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机制。2017年8月的时候,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仲裁和快速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去解决这一个专利纠纷包含别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说是一个方向性或者趋势的问题,就诉讼解决来讲,诉讼本身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另外一个仲裁和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实际上有一些独特的优势。
三、仲裁解决专利纠纷的优势我们在跟知识产权界的人士交流的时候,很多人会问,仲裁解决或者调解解决行不行,适不适合这类争议的解决。实际上从仲裁这个制度本身来讲,它有一些特点能够很好的迎合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比如一裁终局的特点。一提到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大家首先想到通过诉讼,首先想到的就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知识产权案件出判决结果有的可能是几年,甚至是十年十几年,这跟诉讼制度本身的设计是有关系的。我们的祖国是二审终审,二审结束之后还有可能还会有再审,诉讼制度本身就是这样的设计。但是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直接在法律上发生效力,不能上诉,也没有二审,比诉讼来讲的话,从程序上它就天然的会高效一些。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一些企业、一些人士来讲,是一个双刃剑。有一些人认为没有上诉也没有二审,如果错了怎么办?这是很多人很关心的问题,有一些人不选仲裁去选诉讼,就是考虑到诉讼起码有一个二审,有一个上诉有一个救济途径。这样的一个问题还是看大家的着眼点在哪里,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更多的是看制度之间的一个比较。其实就我们来讲的话,从事法律工作的从业者,可能都有一个感受,就是案件的结果是不是公平合理,实际上和审级制度本身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案件结果的公平合理和公正专业其实只取决于一点,就是审判者本身的专业性与他的公正性。这个审判者公正又足够的专业,一审一样能得出一个公正专业的结论;审判者本身不够专业,不够公正,几审也解决不了。但是也不是说法官就不专业,实际上应该说在知识产权审理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最近这些年法官的水平其实是慢慢的升高的。但是刚才前面的发言也提到了,法官水平再高,法官毕竟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不是行业专家,很多问题在判断上和专家相比还是要有一定差距。通过像专家辅助人这些制度是可以弥补一部分的。但是在理解上有时还是会有问题。我是纯学文科出身的,就我自己的一个经历,平时审案子当中遇到一些像专利的纠纷,我在看这个案卷材料的时候,有一些技术问题我是完全搞不懂的。这样一个时间段即使一个专家站到你面前,如果你和他没有共同的语境,你也判断不出来这个专家说的是不是准确,是不是专业。所以从这方面来讲,仲裁员都是从所有的领域选拔的专家,可能比法官天然在行业方面、专业方面要更有一定的优势。另外也跟仲裁制度的设计是有关系的。在我们的祖国法院由于制度的原因,坦白讲,要实际做到司法独立是有一点困难的事情,这个是现实情况,这不是法官本身的问题也不是法院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但法律规定,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的机构,仲裁员也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机构,仲裁机构是完全独立的,没有行政隶属,不需要在意某一个上级机关或者说在意谁的意见,他只看他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这方面来讲的话,仲裁有一定的制度优势。所以在我看来,仲裁的一裁终局是通过专业和公平的审理者来保障结果的公平合理。
第四,程序灵活,这一点是仲裁本身最大的特点。所有的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愿意,那就能在开庭之前,在仲裁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由仲裁庭为双方组织调解工作,也可以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接触和解都是没问题的,整个程序怎样进行都是尊重当事人的安排。
第五,仲裁有利于维持双方的正常交易关系,这一点和仲裁的设计也是有关系的。仲裁是不公开审理的,是保密的,也不涉及到有了一个什么样的纠纷之后,可能被外界过分的关注,然后很多的去炒作这一个话题。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有一些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已被架在这一个地区,不得不去做一些事情来表明他的一些立场,有时候甚至身不由己了。但是在仲裁当中,可能当事人可以更理性的,更遵从自己本心去解决一些问题,更多考虑利益的问题,未来合作的问题。
最后一个对于涉外纠纷来讲,现在很多专利涉及到国际性的,我们中国的企业走出去包括引进来过程中会有很多涉外的专利纠纷。仲裁的裁决,有一个1958年的纽约公约,公约有159个成员国,几乎所有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这个公约里。这个公约建立的是个什么机制呢?就是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是它的成员国,那么仲裁庭做出来的裁决在其他成员国国家是可以承认和执行的。这个对诉讼来讲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事情,除非有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否则涉及司法主权的问题,一个国家不可能执行另外一个国家的判决。但仲裁就没有一点问题,这个应当说是仲裁和诉讼相比,在涉外纠纷当中一个相当大的优势。曾经外经贸部组织做过一个调研,这个调研显示在涉外经贸纠纷当中,90%的纠纷都选择仲裁解决的,跟这个因素是完全紧密关联的,就是考虑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四、商事调解目前除了仲裁之外,商事调解,越来越成为解决纠纷考虑的重要方向。商事调解比起仲裁就灵活性更好了。仲裁需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商事调解不需要有任何合意,只要有一方提出,我对这个纠纷想要和对方和解,就可以由专业调解机构组织双方坐下来,确定一个调解员,调解员给双方提出来调解方案,双方也可以提出来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其中起到促成的作用。这种调解过程对双方来讲,就是商业谈判的机会,能重新的就这些相关争议去进行解决,而且不受范围的限制,可以把其他的问题都放在一起,避免将来会发生争议。这个调解达成一致之后,它还可以转化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决或调解书,现在法院也好,仲裁也好,都在推行调诉对接,调仲对接,就是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转化成仲裁裁决,或者可以转化成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这方面有一个最新的进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最近的一两年的时间,始终在力促一个国际调解协议的跨国执行公约达成。这个公约目前完成文本的拟定工作,今年6月中旬的时候,联合国贸法会会开一个大会,成员国如果通过了这个公约,可能明年的9月份就要开始加入会员,成员国就可以签订了。这个公约如果能促成并实践的话,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然是在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的组织之下,也可以跨境执行,对争议解决的领域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影响的。
总体而言仲裁和调解由于制度性优势,和专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在某一些程度上有一定的契合性。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是大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在专利界非常热议的话题。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可能有几种纠纷,但是实际上所有的这些纠纷,也有人提出来,核心其实就是一个多少钱的问题,这个多少钱的问题,也就是这一个许可费费率的问题,实际上完全是具有可仲裁性的。因为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在这方面有很多的研究人士以及实务人士提出来,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费率方面,法院并不是一个特别合适的主体,而由专家组成的非常熟悉行业惯例,熟悉行业的发展,熟悉技术问题的仲裁的机制,可能更适合这样的一个纠纷的解决。在这方面就我们中国的情况而言,通过仲裁也好,调解也好,解决专利纠纷,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能还有很大的空间很多的工作可以做。今天因为时间原因,我暂时分享到这里,如果以后有机会的话,我们大家可以更多的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谢谢大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